家规十九条

孝父母:父子,天性也,人未有受敬者,但志要显亲扬名,行宜谨身节用,侍奉要怡色柔声,凶丧须哀恸尽礼,只将父母二人时时念,则忤逆可免。

敬长上:长上,分与俱尊也,授几奉杖,随行隅坐,礼载之矣。凡遇尊卑,一切言动,各宜恭逊,不得以贤智先人①,不得以富贵自恃。

友兄弟:兄弟,分形连气之人也,非寻常订交可比。凡为兄弟者,念手足之爱,只得一个让字,勿听枕旁言,勿信外人唆,则至诚动物,便消却许多睚眦也。

慈孤幼:亲支不幸,有孤儿寡妇,当提携周恤。其国税差徭代为撑持,不可欺其无知而苟削之。至五服于外孤贫无依者,尤宜收养,若沦为奴隶,是灭祖宗,心何忍也!

端闺化:家人娶妇不愈,好也便争长竞短,此皆男女溺情床笫,故非薄反在天情亲,惟男不言内,女不言外,夫倡妇顺②,姑慈妇顺,则和气致祥,骨肉不至伤残,家益昌炽。古人刑于之化,吾族亦宜鉴诸。

择婚姻:男女定配,所以承先启后,古人一与之醮,终身不改。近日择配,或因才货,或呈意气③,或选姿色,稍不如愿,甚之三年五载即行折嫁。此陷子女④,败门风,阴犯国典,阳干大谴。吾族嗣后有此,携谱到官法惩,全枕财礼充公⑤。凡为子弟者,毋自贻伊戚也。

敦族姓:族中贫者固多,而富者间亦有之,自祖宗视之则皆一体也。夫天道有循环之理,各立循分以自安。富者不可高傲,贫者勿生忮术,则贫者不致终贫,富者亦长富矣。

谨交游:友以仁,而损益攸分。本族各有亲朋往来,但不可滥交匪僻。倘误入其党,身之受辱固不待言,而且累及父母祸遗子孙,可不慎欤?

戒乱伦:近来风俗浇薄,有兄死而弟枕其嫂,有弟没而兄娶其妇,名曰“转房”。此阳为国法之所不容,阴为祖宗之所必诛,伤风败俗,莫此为甚。吾族除已往不究,后日有不肖子弟再蹈此恶习,族中鸣公究治,定行断离不贷。

戒谋夺:祖父创立田宅,无论多寡,其思子孙世守之心则一也。族有因丧婚债务贫不能守者,本支照时价受之,犹谓产不出户也。如外房挟财恃势,私相授受,是为谋夺,阅墙备讼,皆始于此。甚之族中有贪图财利者串卖外姓,族人公罚。

教子弟:耕读二业,今古正务,谋生治家,莫此为甚。子弟之贤、不肖,谁姓无之,惟父兄养育,可耕者耕,可读者读,即商卖不失正业。莫学游手好闲,莫效娼优隶卒,庶家声不坠,人才蔚起,贤父兄真可乐也。

慎言语:吉凶荣辱,惟其所召,一言不实,乡邻贱之,纵百端掩饰,如人不信何?惟言必当可,语必由衷,无多论,无浮谈,庶可以立身矣。

敦实行:持身处家,应事接物,要表里如一,所谓行必以忠也。又须慎终如始,若自逞才华、虚张声势,只可瞒盖一时,终须有始无终,止浮夸不实之子,尚其勉之。

存仁让:凡一切世间事务,寻疑构难,亡身累族,皆始于不忍,成于不让也。务宜度量渊涵,非大仇怨无存芥蒂,毋生嚣凌,则争竞之风自息。

存礼典:礼乃持身之本,于人最为切要,宣圣所推言也。凡言动举止,冠婚丧祭,务遵古典,毋得僭越;拘束官体,毋得放荡。庶几大而纲常伦理,小而日用饮食,不失大家风范。

戒酗酒:酒以陶情,兼以合欢,而实为狂乐沉湎之下,小则失仪,大则起祸。子弟无事不可三五成群入酒肆,即婚姻丧祭亦必适可而止,不可高谈、逞酒后行凶。遇有不平,气无不服,违者,攻之。

戒贪淫:淫为十恶之首,报在妻女断不爽。古人云:我若淫人妇,人必淫我妻。迥思器道好,还欲心自熄。若夫处女寡妇,以及家庭乱伦,尤为罪之大者。

戒健讼:乡党自好者,非十分屈抑必不肯屈膝公庭。近日名门巨族亦有不肖之徒,逞其刁笔诡谲,或欺唆他人,或报复告讦,出入衙门,把撑健讼,以致株连亲眷,陷害家庭,究竟已亦倾家荡产,子孙萧条。吾族子孙急宜戒之。

戒符水法打:符水法咒,招祸之根,棍棒撞打,惹火之由,误入荆棘丛里,私则人相仇害,公则官法拷夹,岂非以身试法乎,亏辱亲,莫此为甚!几见读书明理,忠厚传家者遭人凌辱,吾族子弟尚其戒之。

① 原文为“不得以贤智先人”,疑为“不得以贤智欺人”。
②  原文为“夫倡妇顺”,疑为“夫倡妇随”。
③ 原文为“或呈意气”,疑为“或逞意气”。
④ 原文为“此陷子女”,疑为“此等子女”。
⑤原文为“仝枕财礼充公”,疑为“全家财礼充公”。

清城区源潭镇东坑村委会(联丰二、四、五村)